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2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11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2000〕56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文件 浙劳险[2000]56号 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1999年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确定为5%,企业退休人员1999年个人账户余额的记账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即按2.92%的年利率计息。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企业职工1999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和对账工作。 2000年03月14日 主题词: 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通知 主送: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